关于暂缓株洲怡康医院医疗机构校验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11-10信息来源:市卫健委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对株洲怡康医院做出暂缓校验决定,暂缓校验6个月,从20241110202559日。

暂缓校验期内,株洲怡康医院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不得开展执业活动,如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等,我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我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我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我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  李俊涛

联系电话:0731-28682128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7号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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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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