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局机关各科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执法监督处,市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株洲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效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我局制定了《株洲市卫生局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试行)

   

   

  株洲市卫生局        

  2014年5月12日

   

   

   

   


  附件:

  株洲市卫生局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范和指导我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株洲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

  2.1.1市卫生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计财科、应急办、疾控科、医政科、医管处、法监科、科教科等科室负责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市卫生执法监督处处长和市公立医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局法监科,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等。

  2.1.2市卫生局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判断、分析、研究与评估,提出事故的级别判断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综合评估与总结。

  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专家组组长,成员由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内科、儿科、传染科、放射、检验、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等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2工作职责

  2.2.1市卫生局

  (1)负责修订与完善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向市食安委等上级及同级其他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病因诊断等; 

  (4)保障本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物资、经费,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人、财、物的调配和保障;

  (5)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总结。

  (6)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与培训、督导检查,开展预防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的健康教育工作。

  2.2.2市卫生监督执法处

  (1)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督促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履行职责;

  (2)依法对医疗、卫生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2.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可疑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安全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并将分析、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市卫生局;

  (2)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收集、核实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资料,进行食品安全事故汇总分析;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按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和信息直报,及时向市卫生局汇报;

  (3)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

  (4)储备常见食品安全事故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以及调查取证工具等,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5)在市卫生局的组织协调下,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和指导,并定期开展工作演练;

  (6)开展预防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的健康教育工作;

  (7)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2.2.4医疗机构

  (1)随时开通医护人员、病床、医技科室和救护车辆等绿色通道,负责食物安全事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存留病人的剩余食物、血清、呕吐物、排泄物等临床标本,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因诊断;

  (2)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实行首诊报告制,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的,应立即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或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3)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常见药、特效救治药品储备;

  (4)各级综合医院负责组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应急队伍,随时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应急准备工作;

  (5)开展预防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的健康教育工作;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3.1事故报告

  3.1.1报告原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卫生局报告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1.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发生食物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生产经营的单位、接收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病人进行治疗的各级医疗单位和卫生监督执法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医务人员、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消费者。  

  3.1.3报告方式、时限。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立即电话向有关部门报告。 

  3.1.4调查报告

  (1)初次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疑食物、处理情况、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还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2)进程调查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结案调查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应急处置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各单位要按照“边抢救、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责,随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2.1医疗救治 。各医疗单位要尽快开展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治疗、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3.2.2流行病学调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市卫生局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后,应当迅速启动调查工作。

  3.3响应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应急救援终结后,由市卫生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终止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结束应急响应。 

  4保障措施

  4.1技术保障

  市卫生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改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实验室监测检验等事故查处能力。    

  4.2物资保障

  市卫生执法监督处应做好监督执法专用车辆、人员等物质保证。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储备常见食品安全事故检验用标准品、食物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各医疗机构应储备食品安全事故的常见药品和特效救治药品,随时为食品安全事件的患者提供有效医疗救治。

  4.3宣传教育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4.4应急演练

  市卫生局按照“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4.5责任追究

  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不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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