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卫生系统廉政约谈制度》解读

发布日期:2014-07-31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的原则,以强化对权力制约监督为重点,切实做到早警戒、勤提醒、常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约谈是指通过谈话的形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政勤政。

  第三条 廉政约谈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及内容

  廉政约谈的形式包括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

  (一)日常廉政约谈,即约谈对象汇报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人及其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适用于个别或集体约谈。

  (二)警示廉政约谈,即约谈人指出单位、部门或个人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可能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作出说明,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措施。适用于个别或集体约谈。

  (三)诫勉廉政约谈,即约谈人根据群众信访举报、上级通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约谈对象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约谈对象明确指出,帮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进行整改。适用于个别或集体约谈。

  (四)任前廉政约谈,即约谈人在任职对象到任前重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由任职对象作出廉洁自律承诺。适用于个别约谈。

  (五)通告式约谈,即约谈人向约谈对象通告全国、全省、全市、全系统的重大事件、上级重大决策或要求等,要求约谈对象把握发展形势,认真做好廉洁风险防控,坚决执行上级上级方针政策。适用于集体约谈。

  第五条 警示、诫勉廉政约谈适用情形

  警示、诫勉廉政约谈适用于被约谈对象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落实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

  (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五)不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

  (六)不认真执行《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七)不认真执行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十个严禁、市卫生局机关作风建设十项规定、市卫生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度;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或错误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党政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九)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需重点监督的情况,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教育防范;

  (十)局党组认为有必要实施廉政约谈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廉政约谈的程序和方式

  (一)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

  对局直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廉政约谈,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和驻局纪检组组长进行;

  对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廉政约谈,由驻局纪检组组长和工作相对应的分管副局长进行;

  对局机关、局直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廉政约谈,由驻局纪检组组长和局监察室主任进行;

  对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廉政约谈,由局监察室主任进行。

  (二)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局监察室提出,并填写《廉政约谈呈报审批表》,按要求报领导批准后向约谈对象下发廉政约谈通知。

  (三)廉政约谈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约谈人应遵循的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二)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遵循的要求

  (一)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二)如实陈述说明,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不得事后追查甚至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

  第九条 局监察室负责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且提醒后不改正的,廉政约谈后不改正错误或整改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株洲市卫生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廉政约谈呈报审批表

   

  约谈对象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约谈事由

   





  廉政约谈

  谈话提纲

   


  纪检组组长

  意见

   


  党组书记

  局长意见

   


  拟定

  时间

  地点

  谈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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