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4-02-19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根据《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5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复议为民为宗旨,以公平效率为准则,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为抓手,以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为目的,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为手段,以提高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为要求,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卫生,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功能和作用。

  通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调整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配置,健全行政复议保障措施,使行政复议程序和各项配套制度更加完善,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成效明显,行政复议在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湖南省卫生厅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省卫生厅办理的事项;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对市州卫生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

   1.认真清理行政决定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行政决定文书中应当载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有行政执法权的各处室(单位)要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重点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在2013年12月30日前修订完善。

  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

  责任处室: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2.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中对当事人的权利告知。在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中,要及时、全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权利义务及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相关行政复议文书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必要时,要制作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行使权利有困难的,要及时为其提供帮助,把权利告知制度落实到位。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 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向省卫生厅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厅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受理,其他处室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即时转送厅行政复议办公室。厅行政复议办公室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先行受理。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对不属于卫生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并作好登记。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2. 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厅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3. 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厅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各类专家、学者参加的研讨会和论证会。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4. 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开展调解、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开展;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当事人不愿调解、和解的,不得强行以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复议案件。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 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要强化证据审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作出裁决,对涉及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同时,要增强行政复议书的说理性,注意以法明理、以理服人。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2. 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3. 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履行问责制度等监督制度机制,确保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及时履行。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4. 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厅行政复议办公室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督促其进行整改。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要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整改期限,并规定下级机关反馈整改情况的期限和方式。凡是不按规定整改或反馈情况的,要在全省卫生系统内进行通报。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四)规范我厅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工作。

  1.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作出被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应当自我厅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材料,并连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报厅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厅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于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按照厅行政复议办公室意见对答复材料进行完善,报厅领导审阅后进行答复。答复时间自我厅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不得超过10日;答复内容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还要针对申请人的诉求逐一作出解释、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制作目录并装订成册。

  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

  2.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我厅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委托厅行政复议办公室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处室的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一同参加听证。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

  3.主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完整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不得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期间应当定期将履行情况书面反馈复议机关,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调解书和和解协议,应当与行政复议决定同样履行。厅行政复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指导和督促,对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监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机关有关处室

  (五)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1. 完善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要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要告知其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申诉或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责任处室: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2. 完善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科学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档案保管条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责任处室: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3. 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认真整理、评析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卫生监督处

  4. 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分析统计备案等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确保行政复议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5. 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加大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当事人申诉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要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及时受理或责令限期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答复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厅主要领导是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亲自过问;分管厅领导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完善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将行政复议规范化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的法律专业水平,每年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一次。按照省政府法制办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办理案件实行“持证上岗、亮证办案”制度,未取得行政复议办理资格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复议学习培训,通过培训使领导干部及全体公务员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

  (三)落实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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