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9-03-05信息来源:株洲市卫生健康委

  按照《湖南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湘卫疾控发〔2018〕6号)及《湖南省城乡饮用水监测工作方案(2019年版)》要求,结合我市饮用水监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全市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科学、系统地了解我市饮用水卫生基本状况,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

  株洲市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城区和100%的乡镇。

  三、监测点设置

  在全市的县、市、区城区和100%的乡镇辖区设置监测点。城区设50个监测点,县、县级市城区设6个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涵盖城区内全部的市政供水和部分自建设施供水。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传统水箱式二次供水。每个监测乡镇(含所辖村)设2-4个监测点,出厂水和末梢水各为1个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应优先选择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其次是其他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农村饮用水监测必须实现乡镇全覆盖。农村地区设计日供水能力在1000m³以上且供水覆盖人口在1万人以上(以下简称“千顿万人”)的水厂必须同时监测出厂水和末梢水。

  具体选点方法:城区市政供水应包括所有水厂的出厂水,末梢水、二次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根据需要设置监测点,城市饮用水监测点总数和类型要满足本方案要求。农村饮用水的监测优先选择该乡镇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如该乡镇没有水厂,集中式供水由辖区外的水厂供给或该乡镇供水均为分散式供水,则取末梢水和(或)分散式供水。此外,在每个县选择3所农村学校检测末梢水,其中包括2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的学校和1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农村饮用水监测点总数(包括在学校设置的监测点)和监测点类型必须达到本方案监测要求。

  四、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基本情况调查。监测县市区生活饮用水状况、供水单位、监测点等基本信息。

  (二)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开展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和氨氮指标监测。市城区及各县市城区生活饮用水各监测点每季度监测1次,县市区农村千顿万人规模的水厂每季度监测1次,其他类型水厂和分散式供水每年不少于2次(丰水期和枯水期至少各1次)。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水质全分析结果,综合考虑水源、制水工艺、输配水和贮水等各个环节、筛选本地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开展监测,包括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非常规指标以及106项全指标之外可能存在的风险水质指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附录A或抗生素等污染物)。检测频次及要求与水质常规指标监测要求一致。

  (三)水质监测能力调查。市级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在2019年增加或更新的必须对“全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中原有水质监测能力调查表进行修正。

  (四)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卫计委关于做好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湘卫疾控发〔2017〕11号,推动本级政府落实官网末梢水水质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每季度将辖区内城市管网末梢水水质状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的政府网站或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进行公开,并将公开的情况及时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结果上报、分析和报告

  (一)监测数据报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所有监测结果通过“全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上报,城市饮用水监测类型在“市政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基础上,同时选择“省级监测点或常规工作”;每季度监测的千顿万人规模农村水厂在数据录入时,监测类型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或“农村非饮水安全工程”基础上同时选择“省级监测点或常规工作”。第一、二季度水质监测结果网络直报时限为6月10日,数据终审时限为6月20日;第三、四季度水质监测结果网络直报时限为11月10日,数据终审时限为11月20日。原始资料归档备查。(注:相关表格由市疾控中心通过工作群或公共邮箱以电子版下发,联系电话: 0731-28234582)

  (二)结果分析和报告。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水质检测完成后,组织完成结果分析,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地方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在检测过程中,对超标的指标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核实,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督促供水单位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2月30日前将全市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卫健委疾控科,相关技术报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工作总结报告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技术报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保障措施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订全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作的组织管理,每年开展2次以上督导检查,实现检查全覆盖。督导中发现组织管理松散、工作进度慢、上报数据有错漏的地区和单位,将进行严肃通报。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照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实施,适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指导、数据审核与考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水样采集、实验室检测、现场卫生学调查、监测结果上报工作,承担日常监测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二级数据审核等工作,并负责辖区内没有检测能力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样品检测工作。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辖区内城乡饮用水水样采集、实验室检测、现场卫生学调查、监测结果上报以及一等数据审核等工作。

  (三)各地要将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作为重大公共卫生工作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2019年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保障监测经费专款专用,加强监测质量控制,确保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质量评价,确保各地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为了保证水质监测数据准确性,每一批样品必须合理设置并分析加标样、空白样、平行样等质控样,来检查、控制检测结果的质量。在第三季度(具体送样时间由市疾控中心另行通知)各县市区疾控中心采一定比例的农村水样品现场平行样(至少两个)送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市疾控中心采两个城市水样品现场平行样送省疾控中心进行检测。各县市区疾控中心于12月1日前将质量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汇总后,以总结报告的形式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 2019年株洲市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分配表

         

   

   

   

  附件:

   

  2019年株洲市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分配表

单 位

城 区

农 村

监测点

样品数

监测点

样品数

市本级

50

200

/

/

荷塘区

/

/

5

10

芦淞区

/

/

9

18

石峰区

/

/

5

10

天元区

/

/

9

18

株洲县

6

24

38

76

醴陵市

6

24

55

110

攸 县

6

24

45

90

茶陵县

6

24

45

90

炎陵县

6

24

38

76

合 计

80

320

249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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