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卫生计生委督查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7-12-26信息来源:株洲市卫计委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促进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全系统的督查工作。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各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重大及专项工作督查活动。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落实委党组各项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落实上级党政机关交办或责成我委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其内容包括:

(一)督促检查委党组部署的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重大决定、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督促检查主任办公会议决定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党组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委党组重大决策的执行和重要工作部署、重点项目的落实及市卫生计生委文件明确规定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督促检查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工作事项的办理情况。

(八)督促检查月重点工作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 督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上级领导指示、交办的事项,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发督查通知单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二)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催办通知单、电话催办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委党组根据需要派出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全程式动态跟踪督查。

第五条 办理时限。各部门对委办公室交办的督办事项,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实时进展情况,在执行中若遇到下列重大、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一)对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办理。

(二)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

(三)委办公室原则上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办结情况在办理结束3日内报委相关领导,无明确要求的每半月一次专题报委相关领导,并根据实际需要对督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委党组对各单位(科室)、各县市区开展督查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对完成省、市政府确定重大督查事项的落实完成情况等,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工作成绩明显、抓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敷衍了事,影响督促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按行政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