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委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31信息来源:株洲市卫计委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党委(党组)、委直单位党委(总支):

  《委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2017年629日委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中共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

      20177月26

委党委会议事规则

(试行)

  为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委、市委权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委、市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二)自觉坚持集体领导。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三)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召开正式会议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四)充分发扬民主。党委议事决策,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五)切实提高决策水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切实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审议以委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材料);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听取下级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对其重要请示事项作出决定;

  (三)研究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研究委机关和委直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确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卫生计生体制机制改革、规划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委机关和委直单位重要人事任免、人员奖惩事项;

  (六)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七)研究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卫生计生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干部培训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卫生计生系统省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工作及其他重要表彰事项;

  (九)研究卫生计生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卫生计生系统老干部工作、群团组织建设、统一战线、意识形态、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综治维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提出议题。议题由相关科室(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程序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书记应当对议题严格把关。

  2.调研论证。议题确定后,应当明确有关领导和科室(部门、单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举办咨询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

  3.拟定方案。有关科室(部门、单位)根据调研论证情况,拟定具体方案,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4.会前酝酿。对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方案,必要时,会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再由党委书记与有关班子成员进行酝酿,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有关班子成员进行酝酿。

  5.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议题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参会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6.会议讨论。召开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应当按照规定议题和议程进行。因故未能到会的同志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或者代表列席。讨论之前由议题提出部门或分管领导作情况说明,然后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7.会议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三)会后实施阶段

  8.组织实施。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有关责任领导和科室(部门、单位)应抓好贯彻落实。

  9.监督检查。对党委会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10.调整完善。及时了解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可以按照程序对有关具体事项予以适当调整完善,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

  如遇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的,党委书记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四、相关要求

  (一)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严守会议纪律。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

  (二)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三)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

  (四)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重要内容需编发《会议纪要》的,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会议所讨论的问题,若遇到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等情况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7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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