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11-28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处方管理规定


⑴、严格按湖南《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⑵、处方由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医师开出,暂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来院进修、大专院校实习生所开出的处方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审核签字方可取药,出现处方不合格问题由签字医生负责。
⑶、处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要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且保持原文字可辨认。
⑷、楣栏填写齐全,患者年龄应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婴幼儿写日、月,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注明体重。
⑸、药品名称必须写药品通用名,不能写异名,但可以使用省卫生厅统一编制的药品偏名或别名,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备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对输液组每一种药品均视为独立的药品。
⑺、严格按处方要求,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慢性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时,应当注意原因在相应处签名。
⑻、严格掌握抗生素选用指征与药物的相互作用、相互副作用、适应症、禁忌症。
⑼、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⑽、调剂人员必须签字发药,发现不合格处方,及时要求医生改正。
⑾、违反《湖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以上规定,一经发现,每张处方罚款伍元。
⑿、以上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医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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