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卫生局关于全市各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株洲市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0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株洲市卫生局关于全市各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株洲市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医疗机构:
根据《株洲市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株政发[2010]17号)第六条要求,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凭本人《残疾人证》免交普通挂号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在市内各公立医院就医,个人自费部分的基本医疗费,减免10%大型仪器(核磁共振、CT、彩超)检查费和手术费,住院减免10%普通床位费。医疗机构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对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优先受理。
请各医疗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 残疾人扶助 通知
株洲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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