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株卫发〔2025〕13号)

发布日期:2025-10-28信息来源:市卫健委


株卫发〔202513

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株洲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株洲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株洲市财政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株洲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医疗保障局                

20251024         



株洲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决策部署,促进我市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提升乡村医生队伍能力水平,满足乡村居民就近享有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3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乡村医生保障机制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定位。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团队的指导下,落实重点人群的分类分级管理。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知识;支持有资质的乡村医生设置中医诊室,开展针灸、推拿、敷贴等46项中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卫健委)

(二)探索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机制。强化以乡带村,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完善乡聘村用人员使用机制,乡镇卫生院按照双向自愿、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招聘乡村医生到行政村卫生室工作。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其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工资和福利待遇,在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应当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公开招聘服务期满且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优秀大学生乡村医生。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统筹使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新增岗位数向乡聘村用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倾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卫健委)

(三)保障乡村医生基本业务收入。综合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基本收入,确保乡村医生能提供相应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防止功能弱化。以紧密型医联体作为整体进行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报量,由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分别向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销售配送药品、医疗器械。建立与医院矩阵布局相关联、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落实好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用药目录统一,允许处方自由流动,丰富村卫生室药品配备。按规定落实大学生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基本药物补助经费、村卫生室运行经费等,安排在村卫生室执业,保障其合理待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四)建立乡村医生薪酬分配体系。按照保障基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落实乡村医生多元薪酬体系。全面开展乡村医生等级评定,分类落实工作补贴,择优录用一级乡村医生纳入编制保障。对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探索建立基本工资+绩效收入+专项补贴的收入结构,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依法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基本工资不低于株洲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绩效收入和专项补贴包含应由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基本药物补助经费、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补助、偏远地区补助、执业(助理)医师补助、村卫生室运行经费等,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其他乡村医生落实绩效收入+专项补贴的收入结构。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在绩效等方面给与倾斜,适当给予专门补助。实行医保总额预付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共体牵头单位根据内部绩效管理制定结余留用的医保基金分配方案时须确定乡村两级机构适当份额。继续落实每个行政村卫生室补助运行经费6000/年,纳入财政预算,改善和保障村卫生室运行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五)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积极引导未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依法合规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延长缴费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人不愿意继续延长缴费的,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超过60周岁未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乡村医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单位:人社局、卫健委)

二、动态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六)严把进口关。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编制保障,聘用后须在聘用村卫生室服务满6,自聘用起3年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予以解聘。允许医学大专以上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吸引退休医生、县乡执业(助理)医师到乡村多点执业。(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卫健委)

(七)优化动态评价机制。建立乡村医生动态评价机制,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评价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培训学习、依法行医、职业道德、群众满意度等,兼顾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评价结果作为执业注册、等级评定和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八)落实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继续聘用到行政村卫生室工作,不再进行乡村医生再注册;确有工作需要的,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在注册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不参与等级评定。对到龄退出的、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业务能力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继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注销其执业注册。(责任单位:卫健委)

三、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

(九)开展常态化精准培训。各县市区依托医联体或医共体上级医疗机构、县级公立医院或中心乡镇卫生院分别建设1个以上乡村医生临床实践基地,组建骨干师资队伍,结合乡村医生培训需求,开展常态化精准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支持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西医学习中医培训,鼓励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建立乡村医生结对帮扶机制,通过与上级医疗机构一对一一对多结对帮扶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协助解决疑难问题。定期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卫健委)

(十)鼓励提升学历和执业资质。加强继续教育,鼓励在职乡村医生通过继续教育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升医学学历、考取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提高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比例。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卫健委)

四、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一)优化整合村卫生室资源。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优化设置村卫生室。推动中心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选取服务人口不低于2000人、交通便利、业务能力强的村卫生室建设中心村卫生室,提升装备条件、服务能力和服务辐射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加强中医阁建设。对毗邻乡镇卫生院、人口较少(少于1000服务人口)等不适宜单设卫生室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通过派驻、巡诊、邻村延伸服务、合建中心村卫生室、设立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等方式实现服务全覆盖,提升资源集约和使用效益。原则上每个乡镇建成1个以上中心村卫生室,全市建成100个以上中心村卫生室。(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资规局、市卫健委)

(十二)补齐村卫生室建设短板。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与村部共建或由村委会无偿提供用房,补齐行政村卫生室用房短板,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村卫生室医疗信息的数据化、规范化水平,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疗技术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广泛应用。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广远程医疗,推进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心电诊断、病理诊断、中心药房、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等共享中心的建设,并且向乡村延伸,逐步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和医共体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卫健委)

(十三)防范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实现乡村医生医责险全覆盖。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诊疗活动,严格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卫健委)

(十四)讲好乡村医生故事。深入挖掘优秀乡村医生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报道、微视频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对扎根基层、爱岗敬业、业务精进、群众喜爱的乡村医生进行大力宣传,对他们在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感人事迹进行大力宣扬,生动展现他们的日常工作和崇高精神,倡导尊重、理解、关爱乡村医生的良好风尚,提升乡村医生职业荣誉感。(责任单位:卫健委)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市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