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解除敖金秋同志聘用合同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01-08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株洲市卫生局

  关于同意解除敖金秋同志聘用合同的批复

   

  株洲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

  你中心报来《株洲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关于解除敖金秋同志聘用合同的请示》(株劳职字〔2014〕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经研究,同意解除敖金秋同志聘用合同。

  此复。

   

  株洲市卫生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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