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输液瓶(袋)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3信息来源: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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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环保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输液瓶(袋)处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管理范围,但瓶(袋)内依然存留药物液体,存在着一定危害性。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做好一次性输液瓶(袋)分类收集、转运、暂时存储等工作,确保回收利用的一次性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同时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保证可追溯性,杜绝随意买卖,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二、回收利用的一次性输液瓶(袋)应当交由卫生部门认可、符合环保法律规定的合法企业进行处置。
三、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进行处置,确保再生产品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暂时存储、运输、处置过程中回收物不丢失、不人为转卖,并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防护。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发生有物品被医疗废物污染或其他意外事件时,确保能及时进行安全、妥善的处置。
四、市卫生局和环保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开展对医疗机构一次性输液瓶(袋)处置管理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各医疗卫生机构对一次性输液瓶(袋)的处置去向、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应急预案等,确保一次性输液瓶(袋)得到规范、安全的处置。
株洲市卫生局 株洲市环保局
2012年11月20日
株洲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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